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875號
原告 蔡畇婕
被告 王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28日,在新北市○○區○○○號貨運行,以店到店之方式,分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及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金融卡密碼,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1月29日19時53分許,撥打原告電話,假冒商家及金融機構行員,佯稱因駭客入侵致扣款方式設定錯誤,須解除設定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1月29日2次匯款共新臺幣(下同)96,108元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並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原告因而受共受有96,108元之損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6,1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我要貸款五十萬元,銀行我貸不過,我也是被騙,我要去借款,我第一次寄郵局的帳戶資料,對方說資料很少,為了增加貸款金額,要我再寄玉山、國泰銀行的帳戶提款卡,我才會在Line通訊軟體上回復稱:「因現在老公在家,我不能亂翻」、「明天我先生休假,很難處理好」,而對方在Line上叫AARON周,收件人是 陳昊 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8號刑事案件時自白不諱,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8號刑事判決判處「王靜雯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工具,倘非存戶本人或與之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使用該帳戶,且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工作經驗之一般人,均應有妥為保管帳戶之常識,縱有特殊情況致須將之交付予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必當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以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遭利用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且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或恐嚇取財之事時有所聞,報章雜誌及新聞均多所宣導,而被告於本件行為時,係年滿37歲已婚之成年人,堪認已具備相當程度之智識與社會生活經驗,對上情自難諉為不知。且被告對於貸款業者及收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者之真實人別資料(含姓名、住居所、手機號碼等),全然不知,並在對方要求提供金融帳戶等資料時,被告表示「因現在老公在家,我不能亂翻」等語,可知被告將前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對該蒐集帳戶之人可能以該帳戶供作詐欺取財之非法用途一節,應有所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提供其所有之上開帳戶予他人使用,雖被告未對原告直接實施詐術行為,然其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及洗錢之行為,與實施詐騙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對原告所受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是以被告所辯上情,非可採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已成立幫助洗錢、助詐欺取財等罪,並成原告受有損害,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6,1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