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貴香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富貴香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如查該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