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債權人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叁仟肆佰陸拾伍元貨款,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餘新台幣柒仟伍佰捌拾元貨款,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