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秀鑾 (即 吳健銘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吳健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者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者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