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1,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