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2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郭重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緝字第20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雖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但我本身罹患疾病並領有身障手冊,所以上訴後,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給予緩刑2年並付保護管束確定,因父親洗腎又得癌症,所以於緩期期間我都在家中照顧年邁父親,為何已經給我緩刑2年,仍於民國109年7月1日執行有期徒刑3月,因近日我病情復發,家中父親身體亦越來越不樂觀,請讓緩刑
2年重新開始,讓我提早出監回家陪伴父親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重谷(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107年11月22日由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8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駁回上訴,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8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而確定,嗣因聲明異議人未按時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報到,經新北地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揭緩刑之宣告,由本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91號裁定撤銷聲明異議人上開緩刑之宣告確定,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執撤緩字第57號指揮在案,嗣因聲明異議人經傳喚、拘提均未到而由新北地檢發布通緝,於109年
7月1日緝獲到案,再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執緝子字第2032號執行指揮書將聲明異議人於109年7月1日發監執行在案(執行案號:109年度執緝字第2032號)等情,有本院前揭各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緝子字第203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前揭案件卷宗屬實。又聲明異議人於109年7月1日經通緝到案時亦表示:我無力繳納罰金,要入監執行等語,是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本院前揭確定判決及裁定,簽發指揮書將聲明異議人發監執行,尚無何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至聲明異議人雖稱其病情復發、家中有親人需照顧等語。然查,聲明異議人縱有罹患疾病,聲明異議人亦無提出其因罹患此等疾病而有何需保外就醫之必要,否則即有生命危險發生之任何證明。又縱認聲明異議人需照顧其父親一節屬實,然聲明異議人既因觸犯刑典,且有入監執行矯正必要,亦不能憑以指摘檢察官指揮將聲明異議人發監執行有何不當。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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