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957號

原告 劉聖鴻

訴訟代理人 姜秋錦

被告 呂炳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一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之記載,應補充判決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宣示判決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之文字,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利息請求權部分漏未予判決之情形,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於法即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將判決主文欄第1項前述文字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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