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3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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