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義修被告陳登聖共同選任辯護人蕭隆泉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