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基簡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鈞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鈞文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點三二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為實屬不該;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持有海洛因之數量尚微,暨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21公克),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餘扣案物,均無證據可證與本案之犯行有關,自無庸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491號被告吳鈞文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鈞文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詎其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 蘇逸峯 (另案偵辦)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居所內,自行拿取蘇逸峯所有放置於桌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
321公克)後,將其藏匿於吳鈞文所有之郵局存摺中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8年3月5日上午11時50分許,因另案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拘票,至蘇逸峯上址居所拘提蘇逸峯及經其同意執行搜索後,當場於上開郵局存摺中查獲並扣得前揭毒品海洛因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鈞文於警詢、偵訊時供承不諱,並有扣案之海洛因1包可佐,且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確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8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海洛因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檢察官林秋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舜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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