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3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96年11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96年11月30日為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53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6年11月14日│850,0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CH367404││├──┼───────┼─────────┼───────┼──────────┼────────┼──┤│002│96年11月14日│850,000元│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CH367405││├──┼───────┼─────────┼───────┼──────────┼────────┼──┤│003│96年11月14日│900,000元│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CH36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