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朱有生 訴訟代理人 朱家蓁
王龍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正宗 之繼承人、 包萬進 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400元(即按110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3,200元×354平方公尺×1/2=56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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