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洪建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芷柔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清償期已屆至。(聲請人所提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何時提示)
二、補提附表,以明本件聲請標的。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