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賴錦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紹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另應提出請求50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
二、被告李紹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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