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鍾政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更清字第663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鍾政成因毀損、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在案,但受刑人另有附表一所示其他拘役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代發指揮書,執行案號為110年執更清字第663號之1。而拘役部分應符合刑法第51條第9款之規定: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當中最早判決確定之案件日期為民國109年9月15日(即附表二編號1之毀損罪),因此只有附表一編號1竊盜罪需要執行拘役20日,附表一其他拘役案件應符合上開規定毋庸執行,此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助子字第87號之2指揮書上亦有註明,但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卻認為不符合規定,並更換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上開拘役110日,自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1條第9款亦有明文。再刑法第51條第9款於94年修正時,立法理由謂「數罪併罰,應執行者為有期徒刑與拘役(依其文字及其立法精神,當包括:多數有期徒刑與多數拘役,經各別定執行刑後,應併執行者;多數有期徒刑經定執行刑,而與單一拘役應併執行者;多數拘役經定執行刑而與單一有期徒刑應併執行者數種情形)時,因有期徒刑與拘役同屬自由刑,拘役刑期頗短,如與較長之有期徒刑併予執行,實無意義可言,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準此,刑法第51條第9款所定,係指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而合於同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有不執行拘役之可言。換言之,如該宣告拘役之罪,與經定應執行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間,並不存在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關係,自無該條但書規定不執行拘役之適用。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下稱甲案)確定,另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下稱乙案)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定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執更字第663號等相關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㈡查甲案附表一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1月10日,又乙案附表二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9月15日,則甲案、乙案所示各罪之首先判決確定日期應為甲案首先確定日即109年1月10日,然乙案附表二編號2至29、31至36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9年1月12日至109年9月14日,均係在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09年1月10日後所犯,僅附表二編號1係於109年1月10日前所犯,附表二編號30則係於109年1月10日所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22號裁定意旨參照),顯見乙案中大部分之罪係在甲案首先確定日期之後所犯,揆諸前揭說明,甲案與乙案即不符合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要件,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自無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不執行拘役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所為110年執更清字第663號之1執行指揮命令,並無不當情形,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檢察官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昀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竊盜

108.3.14

拘役20日

新北地院

108簡7497

109.1.10

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6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2

傷害

108.6.18

拘役40日

新北地院

109訴206

109.10.29

3

恐嚇

108.6.18

拘役30日

新北地院

109訴206

109.10.29

4

過失傷害

108.12.13

拘役50日

台北地院

109審交簡303

109.11.24

5

詐欺

108.11.16

拘役40日

本院

110上訴62

110.3.25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毀棄損壞

108.6.4

4月

新北地院

109審易1272

109.9.15

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0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2

詐欺

109.1.13

1年2月

台北地院

109訴671、672

110.3.23

3

詐欺

109.1.15

1年1月

台北地院

109訴671、672

110.3.23

4

詐欺

109.1.15

1年1月

台北地院

109訴671、672

110.3.23

5

詐欺

109.1.15

1年2月

台北地院

109訴671、672

110.3.23

6

詐欺

109.1.16

1年2月

台北地院

109訴671、672

110.3.23

7

詐欺

109.1.21

1年2月

台北地院

109訴671、672

110.3.23

8

詐欺

109.1.15

1年2月

本院

110上訴544

110.4.26

9

詐欺

109.2.12

1年3月

本院

110上訴62

110.4.28

10

詐欺

109.2.12

1年3月

本院

110上訴62

110.4.28

11

詐欺

109.2.13

3月

新北地院

109審訴1958

110.3.15

12

詐欺

109.1.12

1年2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75

110.5.26

13

詐欺

109.1.12

1年2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75

110.5.26

14

詐欺

109.1.12

1年2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75

110.5.26

15

詐欺

109.1.12

1年2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75

110.5.26

16

詐欺

109.1.12

1年2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75

110.5.26

17

詐欺

109.1.17

1年6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75

110.5.26

18

詐欺

109.1.17

1年3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75

110.5.26

19

詐欺

109.9.8

1年2月

士林地院

110審訴164

110.5.18

20

詐欺

109.2.5

1年

本院

110上訴911

110.6.30

21

詐欺

109.2.5

1年

本院

110上訴911

110.6.30

22

詐欺

109.2.10

8月

本院

110上訴911

110.6.30

23

詐欺

109.2.10

1年2月

本院

110上訴911

110.6.30

24

詐欺

109.2.6

1年2月

本院

110上訴911

110.6.30

25

詐欺

109.1.20

1年2月

桃園地院

110審訴157

110.6.30

26

詐欺

108.7.10

2月

新北地院

110審易954

110.10.6

27

詐欺

109.2.1

1年2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479

110.11.17

28

詐欺

109.9.14

1年2月

台北地院

110審訴1219

110.11.30

29

詐欺

109.2.6

1年1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637

111.1.12

30

詐欺

109.1.10

1年5月

士林地院

109金訴79

111.1.27

31

詐欺

109.2.13

1年6月

士林地院

109金訴79

111.1.27

32

詐欺

109.2.19

1年2月

士林地院

109金訴79

111.1.27

33

詐欺

109.2.17

1年2月

士林地院

109金訴79

111.1.27

34

詐欺

109.9.1

1年1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568

111.1.26

35

詐欺

109.9.1

1年1月

新北地院

110金訴568

111.1.26

36

詐欺

109.2.17

1年2月

新北地院

109原訴93

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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