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翁清標 被告 翁文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3,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約30㎡×9,100元/㎡=27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遮隱)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