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鋒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5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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