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債權人名揚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許麗娟 債務人 曾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權人名揚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淑儀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麗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