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告 王勝智
陳榮光 黃進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吳定宇 律師 尤柏淳 律師被告 黃衡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衡科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誤裁為宣告)被告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12日代表財團法人桃園市溪區龍山寺與 陳國文 即九龍企業社簽立『九龍宗教建廟工程合約書』及『工程承攬合約書』(以下合稱系爭工程合約書)等行為無效。」是堪認原告訴請確認系爭工程合約書無效之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系爭工程合約書之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982,000元。
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