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9號

原告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德旺

訴訟代理人 陳柏維

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92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周怡伶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鐘秀惠間應連帶返還原告141片PX-11型塑膠棧板,如返還不能,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125元。

370,125元

141片塑膠棧板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之替代金額估之。

2

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鐘秀惠間應連帶給付積欠租金91,795元,並自113年月1日起至返還棧板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織布當得利。

91,795元

91,795元為已到期租金,屬獨立之訴訟標的,與前項合併計算,後段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

合計

46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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