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蘇英 是債務人CASHMOREINTERNATIONALCO.,LTD.債務人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債務人 黃妙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838,452.0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編│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號│(美金)││││├──┼─────┼───────┼───────┼───────────┤│001│31,786.42│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3.200%│││元│月5日│││├──┼─────┼───────┼───────┼───────────┤│002│16,720元│自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3.300%││││月17日│││├──┼─────┼───────┼───────┼───────────┤│003│14,108元│自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3.330%││││月30日│││├──┼─────┼───────┼───────┼───────────┤│004│243,068.80│自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3.330%│││元│月30日│││├──┼─────┼───────┼───────┼───────────┤│005│16,395.20│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元│月5日│││├──┼─────┼───────┼───────┼───────────┤│006│6,893.60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月6日│││├──┼─────┼───────┼───────┼───────────┤│007│4,344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月6日│││├──┼─────┼───────┼───────┼───────────┤│008│6,033.60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月10日│││├──┼─────┼───────┼───────┼───────────┤│009│4,392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月10日│││├──┼─────┼───────┼───────┼───────────┤│010│20,582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月10日│││├──┼─────┼───────┼───────┼───────────┤│011│4,558.40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月20日│││├──┼─────┼───────┼───────┼───────────┤│012│279,628元│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月7日│││├──┼─────┼───────┼───────┼───────────┤│013│11,297.60│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元│月8日│││├──┼─────┼───────┼───────┼───────────┤│014│15,494.40│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3.100%│││元│月22日│││├──┼─────┼───────┼───────┼───────────┤│015│14,052元│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3.100%││││月22日│││├──┼─────┼───────┼───────┼───────────┤│016│3,012元│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100%││││月7日│││├──┼─────┼───────┼───────┼───────────┤│017│3,324.80元│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100%││││月9日│││├──┼─────┼───────┼───────┼───────────┤│018│2,176元│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100%││││月15日│││├──┼─────┼───────┼───────┼───────────┤│019│2,226.40元│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月28日│││├──┼─────┼───────┼───────┼───────────┤│020│2,109.60元│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150%││││月29日│││├──┼─────┼───────┼───────┼───────────┤│021│49,892.80│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3.020%│││元│月22日│││├──┼─────┼───────┼───────┼───────────┤│022│13,098.4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050%│││元│月9日│││├──┼─────┼───────┼───────┼───────────┤│023│2,344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050%││││月9日│││├──┼─────┼───────┼───────┼───────────┤│024│8,844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050%││││月9日│││├──┼─────┼───────┼───────┼───────────┤│025│9,879.20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050%││││月9日│││├──┼─────┼───────┼───────┼───────────┤│026│25,391.2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050%│││元│月9日│││├──┼─────┼───────┼───────┼───────────┤│027│11,625.6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050%│││元│月9日│││├──┼─────┼───────┼───────┼───────────┤│028│3,302.40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050%││││月9日│││├──┼─────┼───────┼───────┼───────────┤│029│11,925.6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050%│││元│月9日│││└──┴─────┴───────┴───────┴───────────┘┌────────────────────────────────────┐│違約金:│├──┬─────┬───────┬───────┬───────────┤│編│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號│(美金)││││├──┼─────┼───────┼───────┼───────────┤│001│31,786.42│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元│月6日││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002│16,720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8日│││├──┼─────┼───────┼───────┼───────────┤│003│14,108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同上││││月31日│││├──┼─────┼───────┼───────┼───────────┤│004│243,068.80│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31日│││├──┼─────┼───────┼───────┼───────────┤│005│16,395.20│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6日│││├──┼─────┼───────┼───────┼───────────┤│006│6,893.60元│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同上││││月7日│││├──┼─────┼───────┼───────┼───────────┤│007│4,344元│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同上││││月7日│││├──┼─────┼───────┼───────┼───────────┤│008│6,033.60元│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1日│││├──┼─────┼───────┼───────┼───────────┤│009│4,392元│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1日│││├──┼─────┼───────┼───────┼───────────┤│010│20,582元│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1日│││├──┼─────┼───────┼───────┼───────────┤│011│4,558.40元│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1日│││├──┼─────┼───────┼───────┼───────────┤│012│279,628元│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同上││││月8日│││├──┼─────┼───────┼───────┼───────────┤│013│11,297.60│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9日│││├──┼─────┼───────┼───────┼───────────┤│014│15,494.40│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3日│││├──┼─────┼───────┼───────┼───────────┤│015│14,052元│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3日│││├──┼─────┼───────┼───────┼───────────┤│016│3,012元│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同上││││月8日│││├──┼─────┼───────┼───────┼───────────┤│017│3,324.80元│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0日│││├──┼─────┼───────┼───────┼───────────┤│018│2,176元│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6日│││├──┼─────┼───────┼───────┼───────────┤│019│2,226.40元│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9日│││├──┼─────┼───────┼───────┼───────────┤│020│2,109.60元│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同上││││月30日│││├──┼─────┼───────┼───────┼───────────┤│021│49,892.8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3日│││├──┼─────┼───────┼───────┼───────────┤│022│13,098.4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0日│││├──┼─────┼───────┼───────┼───────────┤│023│2,344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0日│││├──┼─────┼───────┼───────┼───────────┤│024│8,844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0日│││├──┼─────┼───────┼───────┼───────────┤│025│9,879.20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0日│││├──┼─────┼───────┼───────┼───────────┤│026│25,391.2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0日│││├──┼─────┼───────┼───────┼───────────┤│027│11,625.6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0日│││├──┼─────┼───────┼───────┼───────────┤│028│3,302.40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0日│││├──┼─────┼───────┼───────┼───────────┤│029│11,925.6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0日│││└──┴─────┴───────┴───────┴───────────┘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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