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7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7272號抗告人 江寶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宏義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