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0號

債權人 蔡速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繳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元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發票等)。

三、提出依系爭契約第2條內容以書面向債務人表示撤銷契約之意思及債務人合法收受之證明文件到院。

四、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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