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2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訂。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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