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月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