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潘景修 即 潘揚仁 之繼承人
潘景昌 即潘揚仁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潘文娟 即潘揚仁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律廷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D0347259-51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3022-23333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X015706-4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