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宏益於93年07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另借款新臺幣620,713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76,44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0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7155元│94年7月21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12.5│││││││││││││├──┼────────┼──────┼──────┼───────┤│002│新臺幣539287元│94年5月21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1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