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6年11月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97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賀陽飲水設備有│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6年9月15日│10,000元│FM0000000│甲○○│││限公司│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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