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33號聲請人 劉晁亨 (即 蘇金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蘇金玉及其配偶 游祥雲 、 游貴寬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