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8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瑞仁吳瑞勳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吳瑞仁即吳瑞勳已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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