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26號聲請人 陳炳宏陳繼信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1月19日至103年11月18日)聲請││人「本人」、「配偶」之各項收入(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個人生活及扶養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若無法完整提出,亦請以書││面說明。│├───────────────────────────┤│㈡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或債務?│├───────────────────────────┤│㈢聲請人本人及配偶自101年11月19日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債務之變動情形?│├───────────────────────────┤│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㈤何年何月領取勞退一次給付?領取金額?現存幾多勞退金?││若無剩餘,則說明如何使用?│├───────────────────────────┤│㈥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㈦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之應受扶養之診斷證明書。││②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㈧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即││屬之)。│├───────────────────────────┤│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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