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8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伍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零
捌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捌元由被告乙○○負擔
、新臺幣壹佰壹拾肆元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