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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