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鄭惟曦 即 鄭榆錡 即 鄭毓 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本金貳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鄭惟曦即鄭榆錡即 鄭毓諭 前於民國94年10月27
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現尚積欠新臺幣156,813元,其中計息之本金為新臺幣28,268元,並自107年6月1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桃園地院民事裁定通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