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3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
182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自民國92年10月17日起至94年2月25日止,擔任開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收取貨款、載送貨物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12月間起至94年2月間止,連續將如附表所示之KIKI(春天)等35家客戶所收取共計48筆之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74萬9,460元,予以侵占入己,花用完畢。
二、案經開元公司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認不諱(見第10182號偵查卷第24至25頁,本院97年1月2日、97年3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97年4月9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時指訴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第1016號偵查卷第26至28頁、第10182號偵查卷第9至10頁),復有被告簽名承認之侵占款項明細表及書立之切結書影本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00年0月
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刑法實體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故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該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依「從舊、從輕」之原則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4634號、27年度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㈠關於罰金刑: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法定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而依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
五、罰金:一元(指銀元)以上。」,換算新臺幣後,為新臺幣三元以上。惟被告行為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㈡關於連續犯: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規定,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㈢經綜合比較被告行為後之前揭法律變更,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本件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三、查被告前受僱於開元公司,擔任開元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收取貨款、載送貨物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多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犯罪後已償還告訴人30餘萬元,尚欠42萬9867元,業據告訴代理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97年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與犯罪後供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所犯業務侵占罪,依該條例規定減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俊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客戶│客戶名稱│93/12│94/01│94/02│退票│其他││代號│││││││├──┼────┼───┼───┼───┼───┼───┤│34AB│鼎王涮涮││1680│││││0018│鍋││││││├──┼────┼───┼───┼───┼───┼───┤│34AD│易水樓││5185│││││0232│││││││├──┼────┼───┼───┼───┼───┼───┤│34AD│FONT果汁││4370│││││0267│吧││││││├──┼────┼───┼───┼───┼───┼───┤│34AE│85度C││26260│││││0013│││││││├──┼────┼───┼───┼───┼───┼───┤│34AE│藍斯樂││1900│││││0014│││││││├──┼────┼───┼───┼───┼───┼───┤│34AF│我的咖啡││20630│││││0005│││││││├──┼────┼───┼───┼───┼───┼───┤│34AF│101咖啡││4534│││││0013│││││││├──┼────┼───┼───┼───┼───┼───┤│34B0│我家牛排││1200│││││0127│忠孝機器││││││├──┼────┼───┼───┼───┼───┼───┤│34C0│快樂地││2600│││││1002│信義││││││├──┼────┼───┼───┼───┼───┼───┤│34C0│ 莫非士 ││2270│││││1058│信義││││││├──┼────┼───┼───┼───┼───┼───┤│34C0│KIKI│10860│4671│││││1273│(春天)││││││├──┼────┼───┼───┼───┼───┼───┤│34C0│壹咖啡││22382│││││1399│ 松德 ││││││├──┼────┼───┼───┼───┼───┼───┤│34CO│壹咖啡││││28748│││1459│ 永吉 ││││││││├───┼───┼───┼───┼───┤│││370│19070││││├──┼────┼───┼───┼───┼───┼───┤│34C0│咖啡瑞緻│5993││││││1535│││││││├──┼────┼───┼───┼───┼───┼───┤│34C0│PAITO││││17000│││1576│├───┼───┼───┼───┼───┤││││││23532││├──┼────┼───┼───┼───┼───┼───┤│34C0│S08和洋││6162│││││1579│食舖││││││├──┼────┼───┼───┼───┼───┼───┤│34C0│胖達咖啡││1435│││││1591│玉成││││││├──┼────┼───┼───┼───┼───┼───┤│34C0│壹咖啡││││21656│││1742│文昌││││││├──┼────┼───┼───┼───┼───┼───┤│34C0│壹咖啡││16160│││││1923│永吉30巷││││││├──┼────┼───┼───┼───┼───┼───┤│34C0│胖達咖啡││││50722│││1929│ 永春 ││││││├──┼────┼───┼───┼───┼───┼───┤│34C0│雲來集││2005│││││1938│小吃店││││││├──┼────┼───┼───┼───┼───┼───┤│34C0│新E代│21931│││41750│││1941│咖啡││││││├──┼────┼───┼───┼───┼───┼───┤│34C0│A咖啡││││26700│││1957│├───┼───┼───┼───┼───┤││││19042││││├──┼────┼───┼───┼───┼───┼───┤│34C0│壹咖啡││││23690│││1958│永春├───┼───┼───┼───┤│││││││24636││││├───┼───┼───┼───┤│││││20442││││├──┼────┼───┼───┼───┼───┼───┤│34C0│向日葵││2750│││││1987│生活咖啡││││││├──┼────┼───┼───┼───┼───┼───┤│34C0│新雅咖啡││││39752│││1994│├───┼───┼───┼───┼───┤││││││45200││││├───┼───┼───┼───┼───┤││││33487││││├──┼────┼───┼───┼───┼───┼───┤│34D0│SUBWAY││4720│││││0045│臺北101││││││││B1││││││├──┼────┼───┼───┼───┼───┼───┤│34I0│臺北金居││1830│││││0250│││││││├──┼────┼───┼───┼───┼───┼───┤│34I0│川錦傢飾││16375││41065│││0260│├───┼───┼───┼───┼───┤│││││11850│││├──┼────┼───┼───┼───┼───┼───┤│34I0│宜彥有限││8525│││││0264│公司││││││├──┼────┼───┼───┼───┼───┼───┤│34K0│恆韌勁│16380││││││0521│││││││├──┼────┼───┼───┼───┼───┼───┤│34K0│ 阿三義大 ││18000││24600│││0821│利麵││││││├──┼────┼───┼───┼───┼───┼───┤│34K0│熱到家││1440│││││0824│松隆││││││├──┼────┼───┼───┼───┼───┼───┤│34I0│吉邦防災│││900││││0258│(現銷)││││││├──┼────┼───┼───┼───┼───┼───┤││購手推車│││││3000│││││││││├──┴────┼───┼───┼───┼───┼───┤│金額合計│55534│269125│12750│409051│3000││││││││├───────┴───┴───┴───┴───┴───┤│總計:74946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