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告A男(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尤○○(年籍資料詳卷)被告許○○(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簡廷恩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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