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97年度催字第30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4]│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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