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李莉珠 被告 陳囿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李莉珠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狀紙所載。
二、被告陳囿達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11日宣判,詎原告卻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月5日,始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提出之狀紙暨其上本院收件戳章存卷可憑,依照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