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訴易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訴易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易字第69號原告 鄧嘉慶 兼訴訟代理人 林建助 被告 施登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3年度附民字第99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參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間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係原告鄧嘉慶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街○○○○號「遠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遠嘉公司)之靠行司機,原告林建助則係被告任職遠嘉公司時之主管,被告因對原告心生不滿,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桃園縣○○鄉○○路附近,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原告鄧嘉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因原告鄧嘉慶拒接,遂以電話錄音方式留言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而以該等欲加害原告鄧嘉慶生命、身體、自由之言語恫赫原告鄧嘉慶,嗣原告鄧嘉慶聆聽上開留言後,心生畏懼,在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桃園縣○○鄉○○路附近,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原告林建助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因原告林建助拒接,遂以電話語音方式留言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而以該等欲加害原告林建助生命、身體、自由之言語恫嚇原告林建助,嗣原告林建助聆聽上開留言後,心生畏懼,整日生活於恐懼之中,擔心被告會對原告林建助及其家人不利,因而在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各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略以:原告係經營土方運輸業者,背景並不單純,原告一方面以其資方之優勢地位,對被告為不公平對待,另一方面以其有槍砲前科或要對被告丟手榴彈方式,逼迫被告在工作上屈服於原告,被告在氣憤之餘,始於酒後電話留言回嗆,僅為一時氣話,並無恐嚇原告之意思,且原告亦未心生恐懼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撥打行動電話予原告,再以電話語音方式分別留言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61號刑事卷第40頁),並有如附表所示語音留言之錄音光碟1片、錄音譯文1份、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3日至同年6月9日雙向通聯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522號偵查卷第11至15、17至21頁),且被告因此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訴易字卷第5至7頁),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偵審全卷,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伊無恐嚇原告之意思,且原告亦未心生恐懼云云,惟查,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已坦承因與原告間有勞資糾紛,故有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61號刑事卷第24頁),且觀諸被告所留言之內容,措詞激烈,衡以一般社會通念,確足以使原告內心產生恐懼,擔憂其生命、身體安全有遭遇危害之虞,應屬不法侵害原告之意思自由,被告應成立侵權行為,堪以認定,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殊無足取。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自由權,係指身體及精神上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不法之干涉而言,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苟以強暴、脅迫、恐嚇危害安全之方法,使他人心生畏怖,以影響意思決定,亦屬之。又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因與原告勞資糾紛,心生怨懟,因而撥打行動電話以語音留言方式恐嚇原告,使其2人心生恐懼,自屬不法侵害其2人精神活動之自由,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精神上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又原告遭上開言語恐嚇,精神上自受有痛苦,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核屬有據。爰審酌原告鄧嘉慶係五專畢業,擔任遠嘉公司負責人,102年度所得為1305萬9140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及投資,核定財產總額為2889萬950元;原告林建助係國中畢業,在遠嘉公司擔任調度工作,月薪約3、4萬元,102年度所得為22萬9140元,名下有不動產2筆,核定財產總額為323萬800元;被告為大專肄業,事發時擔任遠嘉公司靠行司機,102年度所得為25萬1919元,名下無財產,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訴易字卷第19至27頁、第35頁背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61號刑事卷第40頁背面),及被告侵權行為之態樣,原告受損害之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各於3萬元之範圍內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各3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5月6日(見本院附民卷第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此外,復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毋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舉之證據,經核已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逐一論斷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管靜怡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常淑慧附表(恐嚇原告鄧嘉慶部分):
┌─┬────┬──────────────────────┐│編│時間(民│恐嚇之留言內容││號│國)││├─┼────┼──────────────────────┤│1│102年6│「...我們24小時有保全,我養的狗有整百隻,不│││月6日晚│小心你會被狗咬死都會,我哪像你車停在路邊亂停│││間8時許│,哪有這麼衰,了解嗎?這點我就贏你了,知不知│││至翌(7│道。比兄弟我就比你多,我8個兄弟,了解嗎?比│││)日凌晨│家族我人都比你多,所以說幹你娘!我死2個,幹│││0時許│你娘你家就沒半個了,我家只有2個而已,...」│├─┼────┼──────────────────────┤│2│102年6│「...你家只有2個兄弟而已,幹你娘雞巴!我家│││月6日晚│8個兄弟,就算我家死2個,你家死2個,我家還│││間8時許│剩6個,你家沒半個,...」│││至翌(7││││)日凌晨││││0時許││├─┼────┼──────────────────────┤│3│102年6│「真不好意思鄧先生!樹林東豐街不是你家停車場│││月6日晚│,你車子移一移,不要擋人家的路,你如果說...│││間8時許│每天出門都穿克拉克穿防彈衣的,我可能就比較拿│││至翌(7│你沒輒,因為沒錢買戰車,這點是我比較使你不爽│││)日凌晨│的,我知道啦!...」│││0時許││├─┼────┼──────────────────────┤│4│102年6│「兄弟鄧嘉慶,你說要對我丟手榴彈,說要把我炸│││月6日晚│得像肉鬆,我也真高興,我也覺得沒什麼,我也很│││間8時許│喜歡吃控肉飯,還是滷肉飯,阿膽識也好一點,敢│││至翌(7│說又不敢做,三小,給人家幹幹去。」│││)日凌晨││││0時許││└─┴────┴──────────────────────┘附表(恐嚇原告林建助部分):
┌─┬────┬──────────────────────┐│編│時間(民│恐嚇之留言內容││號│國)││├─┼────┼──────────────────────┤│1│102年6│「林大哥助兄,敝姓施, 施仔 !考慮一下啦!住在│││月9日晚│2樓,鐵門生鏽斑駁了,好像不怎麼堅固啦!是不│││間9時20│是要換1個比較厚的,比如防彈的啦!...你也拜│││分許│託一下,是不是,要不然你那間屋子,早晚沒剛好││││遇到個瘋子,當然我不是瘋子啦!是說現在少年弟││││仔有些瘋子很多,不是摩托車亂騎、汽油彈亂丟,││││直接丟到你家,你不是加衰的,是不是?稍微想個││││辦法改一下,跟你老闆說,換個防彈玻璃,防彈鐵││││門什麼的,多花一點,保證你安全,比較沒事,..││││.」│├─┼────┼──────────────────────┤│2│102年6│「...不要跟我施仔輸贏,你爸我若嗆芭樂仔明,│││月9日晚│誰都不認,聽得懂嗎?你爸我家裡兄弟8個,跟我│││間9時54│老大的說1句話,幹你娘!對方幾個,...死2個│││分許│,幹你娘雞巴!你爸我死2個陪你,還剩6個,這││││樣可以給人家幹嗎?...」│├─┼────┼──────────────────────┤│3│102年6│「...,你若有需要,釘個釘子給我,OUZ、3桶油│││月9日晚│,給你,看你幹你娘!幹你老雞巴!」│││間10時3││││分許││├─┼────┼──────────────────────┤│4│102年6│「...啊你現在還有跟你那個女人相幹嗎?以後要│││月9日晚│記得,幹一幹要送人家出門,送人家回家,不要1│││間10時15│個女人在路上被人怎樣了,你良心對得起嗎?哈哈│││分許│哈!...」│├─┼────┼──────────────────────┤│5│102年6│「...你坐計程車,車不要停在路邊,沒地方放,│││月9日晚│要不然現在常常年輕人摩托車亂騎隨便汽油彈亂丟│││間10時35│,被燒到就衰了,瞭解嗎...。要給你一點教訓,│││分許│誰說說話大聲就要付出代價,瞭解嗎。阿如果你家││││有人死了跟我說,我會包白包過去,沒問題,我包││││很大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