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相對人即債務人欽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