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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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473號原告 彭國維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金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