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告 關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被告 玉湘葳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蘇勝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9日具狀追加蔡文良為被告。惟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未經被告同意,且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復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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