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 周韻佳 被告YANGARLENEABUBO 楊宜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就其消費借貸債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9,588元,經本院於110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969號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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