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自訴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㈡完整補正被告構成犯罪之具體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具體指明用以證明各該犯罪事實之證據;㈢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所規定。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狀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同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2款、第3項、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江添祥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復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且查自訴狀並未就被告構成犯罪之具體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之陳述亦未臻明確,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