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1號原告 莊呂秀惠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被告 張吉雄
張吉雄之僱用人(真實姓名不詳,待查明後補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