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竣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4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陸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竣元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2月17日3時許,在臺北市○○區○○○街○段○巷○號2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1年2月17日22時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盤檢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688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且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9月12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18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出具之101年3月2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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