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58號
原 告 李蕙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耀輝 、 李映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其起訴不合於程式,爰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