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旭峯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更生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約29,000元,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約7,317,165元,於民國1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經部分債權人於調解程序中陳報債權,其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債權人已陳報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5,193,665元,有各債權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附於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33號卷可稽,已逾12,000,000元。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又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表:編號債權人本金(新臺幣)利息(新臺幣)備註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5,531元1,011,758元依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金融機構債權彙整表所載(見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33號卷第191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1,490元610,361元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5,920元523,954元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23,041元1,222,736元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0,462元875,945元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1,250元872,800元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572元219,839元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0,768元445,541元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538元257,967元10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①52,975元②264,145元①158,186元②776,560元見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33號卷第146頁11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00,880元981,232元見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33號卷第97頁12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24,411元943,264元見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33號卷第頁1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①292,447元②69,668元①883,510元②201,970元見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33號卷第95頁14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①38,043元②145,808元③73,296元④156,941元①108,203元②432,951元③221,854元④318,848元見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33號卷第127至129頁已陳報之金額合計15,193,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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