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楊白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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