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併案部份應行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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